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超聲骨密度儀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超聲骨密度儀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超聲生理參數測量分析設備中的第二類超聲骨密度儀,通過測量跟骨、脛骨和/或橈骨的超聲速度(SOS)和/或寬帶超聲衰減(BUA),反映骨骼密度狀況。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要求
產品的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要求,如超聲骨密度儀。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目前超聲骨密度儀通常包括跟骨超聲骨密度儀、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兩大類。
跟骨超聲骨密度儀通常由主機和配件組成,主機通常包括超聲探頭、主控信號板、電源單元、內部傳動機構、計算機(如適用)、顯示器(如適用)、打印機(如適用)等;配件包括足部輔助墊塊、校準模塊、接口電纜、軟件光盤(如適用)、腳踏開關(如適用)等。
圖1中給出了跟骨超聲骨密度儀典型的產品的圖示舉例
圖1跟骨超聲骨密度儀圖示舉例
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通常由主機、超聲探頭、計算機(如適用)等。配件包括電源適配器(如適用)、校準模塊、接口電纜、軟件光盤(如適用)、腳踏開關(如適用)等。
圖2中給出了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典型產品的圖示舉例。
圖2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圖示舉例
(三)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1.工作原理
人體跟骨主要由松質骨組成,且跟骨部位軟組織較薄,有較大的平行面易于測量,因此宜作為骨密度的測量部位。跟骨超聲骨密度儀通過測量穿透人體跟骨超聲波的超聲速度(SOS)、寬帶超聲衰減(BUA)(如適用)來計算出一組反映骨骼狀況的參數。儀器通常包括一組發射、接收探頭,其中發射探頭發射超聲波,穿過人體跟骨后,由接收探頭接收,探頭可直接與人體接觸,也可以由水、油或樹脂等介質包裹,如圖3所示。
圖3跟骨超聲骨密度儀原理圖
儀器通過接收波的到達時間計算SOS,通過接收波的頻率特性計算BUA(如適用)。SOS主要用于反映骨的結構,骨結構與骨密度密切相關,隨著骨密度的減小,超聲傳導速度也相應地減小。BUA(如適用)與骨特性有關,反映出超聲波在穿透跟骨時的衰減特性,主要由骨吸收和散射所造成,骨密度高則聲吸收大,衰減增大,反之亦然。研究表明,人體跟骨的超聲SOS、BUA(如適用)特性,與X射線法測定的骨密度值具有高度的相關性。
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的工作原理是通過軸向反射技術測量超聲波沿平行于脛骨或橈骨方向的SOS,同時計算出一組參數來反應骨質狀況。當超聲波從一波疏介質入射到波密介質時,將在兩種介質界面上產生反射波和折射波現象。隨著入射角度增大,折射角度也逐漸增大,當入射角達到某一特定值時,其折射方向恰好與骨表面方向平行,并在骨表面前進一段距離后,又以相同的出射角從骨表面射出。第一次到達信號的傳播時間即可以被測量并用于計算速度。儀器的探頭通常由對稱的四個晶片組成,如圖4所示,其中A、B晶片發射超聲波,C、D晶片接收超聲波,儀器通過接收到超聲波的時間差來計算軸向速度。該速度可以直接反映骨質密度的大小,骨密度下降時,超聲傳導速度減小。該方法的測量結果與X射線法測定的骨密度值也具有高度的相關性。
圖4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原理圖
2.作用機理
因該產品為非治療類醫療器械,故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超聲骨密度儀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產品的工作原理、結構、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
1.技術原理不同、主要性能指標不能覆蓋的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跟骨超聲骨密度儀與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2.原理相同,軟件平臺相同,硬件平臺結構相似,外形結構相似,設備配備的超聲換能器基本相同,主要性能指標相近,但在產品功能和外觀布局上存在一定差異,其他所有型號產品在產品組成和功能上基本為某一型號的子集,這些型號的產品可作為一個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表1 相關產品標準
GB 9706.1—2007 | 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 9706.9—2008 | 醫用電氣設備第2—37部分:超聲診斷和監護設備專用安全要求 |
GB 9706.15—2008 | 醫用電氣設備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醫用電氣系統安全要求 |
GB/T 14710—2009 |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15261—2008 | 超聲仿組織材料聲學特性的測量方法 |
GB/T 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
GB/T 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YY 0505—2012 | 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YY 0774—2010 | 超聲骨密度儀 |
YY 1057—2016 | 醫用腳踏開關通用技術條件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466.1—2009 | 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939—2014 | 超聲骨密度儀寬帶超聲衰減(BUA)的試驗方法 |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和其他相關材料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注冊申請人應關注上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性。有的注冊申請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為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適宜性和準確性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范,版本號是否有效。
其次是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用標準中適用的條款是否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款號;文字比較簡單的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禁忌癥
申報產品的性能參數和功能應能滿足產品適用范圍的要求,適用范圍不應超出臨床資料所評價的范圍。
1.適用范圍:采用超聲波測量指定部位骨的超聲速度(SOS)、 寬帶超聲衰減(BUA)(如適用),反映骨骼密度狀況。
2.適用人群:根據臨床數據庫人群分布,適用于相應年齡段人群。
3.預期使用環境:超聲骨密度儀產品應在醫療機構使用;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設計情況,給出使用環境條件,至少應包含溫度、濕度、電源條件等內容。
4.禁忌癥:應明確產品中可能存在的禁忌癥。
因具體產品的結構及性能不盡相同,故上述預期用途僅為已注冊上市常見超聲骨密度儀的通用描述,審查中應結合產品實際情況做出更深層次的評估。如果不同型號、規格產品的臨床應用不相同,則應分別進行說明。
(七)產品的研究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1.1應包含該產品整機的性能。
性能指標的確定優先采用相應產品的現行國家標準及醫藥行業標準。適用于跟骨部位的超聲骨密度儀應參照YY 0774—2010《超聲骨密度儀》標準的要求,適用于脛骨和/或橈骨部位的超聲骨密度儀暫無專用標準,可參考引用。對于引用的適用項應有引用的說明,對于適用的行業標準中不適用項,需要給出不適用的正當理由。
對聲稱有探頭測距功能的超聲骨密度儀,應詳細描述測距機構的工作原理,并附圖說明。
應說明SOS的計算方法及實現方法、BUA的計算方法、提供樣機探頭的BUA曲線、帶寬的選取依據、采樣點數及依據。對界面顯示和打印報告中涉及的各種參數應說明(建議列表)。應明確各參數的計算公式及依據、界面顯示和打印報告的各種圖表意義、各參數的范圍、特定參數的設定以及這些參數確定理由或計算方法,如聲工作頻率、超聲速度(SOS)、寬帶超聲衰減(BUA)、電源電壓適應能力、連續工作時間等。對于提供校準模塊的,應說明校準模塊的材料特性,選擇理由和依據;對于不提供校準模塊的,應說明保證數據穩定性的理由和依據。
構成系統的部件設計應符合相應的我國現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提供支持性資料,如第三方部件驗證報告,注冊證書。
1.2應對產品數據表和技術說明書中聲稱的主要功能(含采集功能)的實現原理進行描述。提供設備可進行的所有測量的測量準確度以及可保持該準確度的預期范圍。包括產品的基本參數(功耗,超聲換能器標稱聲工作頻率,電氣要求等),性能指標(聲工作頻率,超聲速度(SOS)、寬帶超聲衰減(BUA)、電源電壓適應能力、連續工作時間等),對于超聲探頭浸泡在介質內的,還應對介質的聲學性能進行研究。
1.3應對所有使用實測數值(SOS、BUA)計算獲得參數的臨床意義進行研究,明確計算方法的出處,并分析這些參數用于骨骼密度狀況評價時的臨床參考價值。
1.4電氣安全應說明以下問題:產品的安全特性描述;電氣絕緣圖,電氣絕緣要求和試驗電壓值;影響電氣安全的關鍵件及其參數;設計開發過程中,在電氣安全方面的考慮和驗證。
1.5EMC檢測應說明以下問題:設備測試時選擇的工作模式或狀態設定,在EMC設計和試驗整改中,尤其是輻射抗擾度、電快速瞬變脈沖群和靜電放電等項目中采取的措施及驗證數據,注冊單元內多型號的檢品典型性的選擇依據。
1.6新技術的設計與實現采用了國際標準或技術規范的應提供以上文件作為附件。
1.7應明確數據庫的選取依據及相關信息,至少包括數據來源(人群、人種信息)、數據量等。
2.消毒工藝研究
根據與人體接觸的應用部分、使用方式及材料特性確定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并提供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提供消毒對產品耐受性影響的研究資料。
3.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對于跟骨超聲骨密度儀,與患者直接接觸的應用部件主要為與腳踝接觸的膜;對于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與患者直接接觸的應用部件主要是超聲探頭。
應根據GB/T 16886.1標準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應提供接觸部件名稱、患者接觸類型、患者接觸時間、患者接觸材料名稱。若進行生物學試驗,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細胞毒性、致敏性、皮膚刺激,并提供驗證報告?;砻馍飳W試驗,應論證合理理由。
4.產品使用期限和包裝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使用期限和驗證報告。應基于風險分析,重點考慮元器件本身的老化、使用環境如溫濕度等對產品風險的影響。另外,跟骨超聲骨密度儀中與患者腳踝直接接觸的膜屬于耗材,應提供使用壽命研究報告。
應對產品的包裝及包裝完整性提供研究資料,評價試驗的有效性是對產品進行運輸試驗與跌落試驗后都能保持工作正常且產品包裝完整。
產品包裝標記應符合GB/T 191、GB 9706.1、YY/T 0466.1的要求,并提供符合證據和使用期限內完整性的依據。
5.軟件研究
除某些特殊情況外,超聲骨密度儀設備通常都含有嵌入式的軟件組件。對于設備的軟件,應按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的要求,提供一份產品軟件的描述文檔。
6.聲能安全
在滿足GB 9706.9的基礎上,還應規定聲能輸出的限值,以確保其安全性。應對聲能輸出限值設置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明確設定的依據,并提交設備實際聲能輸出能夠滿足限值要求的驗證報告。限值的設定及測試的方法應參考業界通用的準則。
(八)產品的主要風險
主要參考YY/T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風險管理活動要貫穿產品設計、生產、上市后使用及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要體現注冊申請人風險管理活動計劃的完整性,尤其上市管理的風險分析與評價過程。對于上市前風險管理中尚未認知的風險,應在上市后開展信息收集,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進行風險評價,采取控制措施,更新風險管理文件。
超聲骨密度儀風險分析應參考YY/T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行業標準相關要求,逐一進行回答,也可以用列表的方式列示。剩余風險分析時,一定要分析逐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后,會不會引入或造成更大的風險,若引入新的風險,只有新引入風險能轉化為可接受風險,方能認為風險受控。超聲骨密度儀必須進行風險與收益分析,收益大于風險時方可接受。
提供超聲骨密度儀產品上市前風險管理報告,此報告旨在說明并承諾:
——風險管理計劃已被正確地實施。
綜合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
——已有恰當方法獲得與注冊申請人申報的超聲骨密度儀產品相關和出廠后流通與臨床應用的信息。
應隨風險管理報告一并附上包括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概述管理資料。至少應包括:
——產品安全特征清單;
——產品可預見危害及分析清單(說明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之間的關系);
——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風險評價匯報表。
對于風險分析和管理概述,應包括一份風險總結,以及如何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程度的內容。從生物學危害、機械危害、能量危害、有關使用的危害、信息危害和維護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對產品進行全面分析并闡述相應的防范措施。
1.風險分析方法
1.1在對風險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慮合理的可預見的情況,包括:正常使用條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條件下。
1.2風險判定及分析應包括:對于患者的危害、對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對于環境的危害。
1.3風險形成的初始原因應包括:人為因素,產品結構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綜合危害,環境條件。
1.4風險判定及分析考慮的問題包括:生物相容性危害;機械危害;能量危害;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語言、注意事項以及使用方法的準確性;使用過程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風險分析清單
超聲骨密度儀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2.1產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準確(依據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C)。
2.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據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E)。
2.3風險可接收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風險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根據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E對該產品已知或可預見的風險進行判定,超聲骨密度儀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注冊申請人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注冊申請人應采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3.產品的主要危害
3.1能量危害
電擊危害:保護接地阻抗,接地不良,對地阻抗大;患者漏電流、外殼漏電流超標;系統電介質絕緣強度不夠;應用部分與帶電部分沒有充分隔離;設備的電源插頭剩余電壓過高;機器外殼的防護罩封閉不良;設備沒有足夠的外殼機械強度和剛度。
上述情況的出現可造成對使用者或患者的電擊危害。
電磁能:可能共同使用的設備(計算機、打印機、移動電話、電磁爐、微波爐等)對超聲骨密度儀的電磁干擾,靜電放電對超聲骨密度儀產生的干擾,超聲骨密度儀產生的電磁場對可能共同使用的設備的影響等引發的危害。
超聲輸出:探頭發射參數設計不合理導致聲能輸出過高。
超溫:超聲發射電壓過大導致探頭表面溫度升高(適用時),異常時發射失控導致探頭表面溫度升高(適用時)。
3.2生物學和化學危害
生物學:公共場所未經清洗、消毒的與人體接觸的部件引起的交叉感染;超聲骨密度儀的原材料有毒有害對人體造成的危害。
化學:使用的清潔劑、消毒劑殘留引發的危害。
3.3操作危害
不正確的測量:產品的檢測裝置超過壽命或長時間未經校準,導致誤差過大。
未按使用說明書中的要求進行測量,造成的測量失敗、測量誤差過大。
超出注冊申請人規定的壽命期限使用,可能造成病人或使用者危險,測量失敗或誤差過大。
在注冊申請人規定的使用環境條件外使用產品,可能造成測量誤差過大,產品壽命降低。
在注冊申請人規定的貯存環境條件外貯存產品,可能造成產品的損壞或無法正常工作,產品壽命降低。
墜落:工作狀態中移動產品或操作不當導致產品墜落。(適用時)
3.4信息危害
包括標記缺少或不正確,標記的位置不正確,不能被正確地識別,不能永久貼牢和清楚易認。
不符合法規及標準的說明書,比如說明書中未對限制充分告知,未對不正確的操作、與其他設備共同使用時易產生的危害進行警告,未正確標示儲存條件、消毒方法、維護信息,未對因長期使用產生功能喪失而可能引發的危害進行警告,未對合理可預見的誤用進行警告等引發的危害。
3.5軟件危害
不正確的軟件控制狀態造成發射失控,可能造成探頭升溫。
出現斷電、非正常關機等情況,可能導致軟件數據損壞或丟失。
過于復雜的界面設置或非預期輸入導致操作易出現錯誤。
軟件被隨意改動或因安裝其他軟件,可能導致軟件無法正常工作。
采用的數據庫若未考慮人種差異或信息不全、數據量不足,可能導致測量結果不準確。
表2 初始事件和環境示例
通用類別 | 初始事件和環境示例 | |
不完整的要求 | 性能(如測量重復性、系統準確性等)不符合要求; 說明書未對設備及附件維護保養的方式、方法、頻次進行說明; | |
制造過程 | 控制程序(包括軟件)修改未經驗證,導致產品的測量誤差不符合要求; 生產過程關鍵工序控制點未進行監測,導致各部件配合不符合要求等; 外購、外協件供方選擇不當,外購、外協件未進行有效進貨檢驗,導致不合格外購、外協件投入生產等。 | |
運輸和貯藏 | 產品防護不當導致設備運輸過程中損壞等; 在超出設備規定的貯藏環境(溫度、濕度、壓力)貯藏設備,導致設備不能正常工作等。 | |
環境因素 | 溫度、濕度、海拔如超出給定范圍后可能造成測量結果不準確; 過熱、過冷的環境可能導致設備不能正常工作等; 強酸強堿導致損害等; 抗電磁干擾能力差,特定環境設備工作不正常等; 設備的供電電壓不穩定,導致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或損壞等。 | |
清洗和消毒 | 使用說明書中推薦的清洗、消毒方法未經確認; 使用者未按要求進行防護、清洗、消毒(如:使用錯誤的消毒劑)。 | |
處置和廢棄 | 未在使用說明書中對超聲骨密度儀或其他部件的處置(特別是使用后的處置)和廢棄方法進行說明,或信息不充分;未對設備廢棄的處置進行提示性說明等。 | |
人為因素 | 設計缺陷引發的使用錯誤; 設計變更未有效執行;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說明書: —圖示符號說明不規范 —操作使用方法不清楚 —技術說明不清楚 —重要的警告性說明或注意事項不明確 —不適當的操作說明等 不正確的測量和計量。 | |
失效模式 | 由于老化、磨損而導致功能退化/疲勞失效。 | |
表3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之間的關系
危害 | 可預見的事件序列 | 危害處境 | 損害 |
電磁能量 | 在強電磁輻射源附近使用超聲骨密度儀測量。 | 電磁干擾程序運行。 | 測量錯誤、測量結果誤差過大。 |
靜電放電。 | 干擾程序運行。 | 導致測量結果誤差過大。 | |
熱能 | 非預期的或過量的超聲探頭組件表面溫升。 | 超聲探頭壓電晶片振動的機械耗損、聲阻抗匹配不佳引起的損耗和高壓開關損耗。 | 引起人體組織過熱或導致燙傷。 |
超聲輸出聲強設置過高和/或輻照時間過長。 | 超聲波攜帶的機械能部分被人體吸收并轉為熱能。 | ||
聲能 | 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接受的非預期聲輻射劑量。 | 設備故障或失控,導致過大超聲劑量作用于人體; 產品聲輸出控制、顯示功能失效或故障。 | 可能造成人體組織細胞損傷。 |
機械能 | 工作狀態中移動產品或操作不當。 | 產品從高空墜落。 | 砸傷患者或操作者;設備損壞導致無法測量或測量誤差過大,數據無法讀取。 |
生物學 | 使用有生物相容性不良的材質制作 | 人體接觸 | 皮膚過敏、刺激 |
化學 | 長時間不使用的電池未經取出,造成電池漏液 | 電路腐蝕 | 設備故障,無法工作 |
環境 | 設備受到外界的電磁干擾 | 產品設計時電磁屏蔽及電路抗擾設計不充分; | 不能正常工作 |
未規定設備的使用環境 | |||
設備對外界的電磁輻射干擾 | 屏蔽、濾波及接地技術不完善; | 引起其他設備不能正常工作 | |
未規定設備的使用環境要求; | |||
設備內部信號線與電源線相互干擾 | |||
器械使用 | 使用者的操作有誤、未按說明書要求操作。 | 得不到結果或者獲得不準確的結果。 | 根據測量結果采用不準確的治療方法。 |
與消耗品、附件、其他醫療器械的不相容性 | 配套用的超聲耦合劑不相容 | 使用者皮膚造成不適 | |
交叉感染 | 與使用者接觸的部分清潔/消毒不充分或不正確 | 可導致感染性疾病 | |
不完整的說明書 | 未對錯誤操作進行說明。 | 錯誤操作、不正確的測量。 | 測量值誤差過大,測量失敗,嚴重時延誤治療。 |
不正確的消毒方法。 | 使用有腐蝕性的清潔劑、消毒劑。 | 產品部件腐蝕、防護性能降低。 | |
不正確的產品貯存條件。 | 器件老化、部件壽命降低。 | 產品壽命降低、導致測量值誤差過大。 | |
可能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沒有規格說明 |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器件 | 產品的損壞、造成安全隱患(電氣安全)。 | |
未說明所需的維護方法。 | 不是適當的維護。 | 產品壽命降低、測量值誤差過大或測量失敗,嚴重時延誤治療。 |
表2、表3依據YY/T 0316的附錄E 提示性列舉了產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初始事件和環境,示例性地給出了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發生的損害之間的關系,給審查人員予以提示、參考。
由于超聲骨密度儀的原理、功能和結構的差異,本章給出的風險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見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風險管理過程的組成部分,不是風險管理的全部。注冊申請人應按照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中規定的過程和方法,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內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個持續的過程,用以判定與醫療器械有關的危害、估計和評價相關的風險、控制這些風險并監視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證產品的安全和有效。
(九)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的審查是產品要求審查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本條款給出需要考慮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其中部分指標給出限值要求,其他性能指標因要求不統一或不是強制要求而未給出限值要求。如有附加功能,注冊申請人應采用相應的標準,具體應結合臨床需求和產品設計參數,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注冊申請人如不采用以下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跟骨超聲骨密度儀應執行YY 0774—2010《超聲骨密度儀》的要求。YY 0774—2010標準是針對跟骨超聲骨密度儀編制的,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除寬帶超聲衰減(BUA)不適用外,其他要求原則上應參照YY 0774—2010的要求。
1.性能指標
1.1聲工作頻率
超聲骨密度儀應給出標稱聲工作頻率,實際的聲工作頻率與標稱聲工作頻率的偏差應不大于±15%。
1.2超聲速度(SOS)
超聲骨密度儀應能測量媒質中的聲速,其誤差應不大于±2%,測量重復性應不大于±1%。
1.3寬帶超聲衰減(BUA)(如適用)
如超聲骨密度儀具備測量寬帶超聲衰減(BUA)的功能,應標示計算寬帶超聲衰減(BUA)時所采用的頻率范圍,用起始頻率和終止頻率表示;其寬帶超聲衰減(BUA)的測量重復性應不大于±5%。
1.4電源電壓適應能力
采用交流電源供電的超聲骨密度儀,在額定電壓±10%的范圍內,儀器應能正常工作。
采用直流電源供電的超聲骨密度儀,在額定電壓±15%的范圍內,儀器應能正常工作。
1.5連續工作時間
超聲骨密度儀在常溫下,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儀器應能正常工作。
超聲骨密度儀在常溫下,采用直流電源供電時,連續工作2小時以上,儀器應能正常工作。
1.6功能要求
應能設置日期、時間、患者年齡和性別。
測量結束后應能選擇打印菜單打印測量結果。
超聲骨密度儀宜有根據超聲速度(SOS)、寬帶超聲衰減(BUA)(如適用)計算的綜合評價人體骨密度的量,如T值及Z值,或其他量。
超聲骨密度儀宜有功能確認程序。
1.7腳踏開關(如適用)
應符合YY 1057—2016《醫用腳踏開關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
1.8外觀與結構
超聲骨密度儀外表應色澤均勻、表面整潔,無劃痕、裂紋等缺陷。
面板上文字和標志應清晰、持久。
控制和調節結構應靈活、可靠,緊固部位無松動。
2.超聲骨密度儀安全要求
應符合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GB 9706.9—2008《醫用電氣設備醫用超聲診斷和監護設備專用安全要求》的要求。
對于屬于醫用電氣系統的超聲骨密度儀還應符合GB 9706.15—2008《醫用電氣設備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醫用電氣系統安全要求》的要求。
3.電磁兼容性
應符合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的要求。
4.超聲骨密度儀環境試驗
應至少按照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中氣候環境Ⅰ組、機械環境Ⅰ組和注冊申請人所規定的項目進行。
(十)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1.典型產品應是同一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本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
2.應考慮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的產品。
3.典型產品與被代表產品的電源組件應完全相同。被代表產品的功能、換能器型號應為典型型號的子集,主要性能指標應與典型型號相近。
4.注冊單元內各種產品的主要安全指標、性能指標不能被某一產品全部涵蓋時,則應選擇涵蓋安全指標、性能指標最多的產品作為典型產品,同時還應考慮其他產品中未被典型產品所涵蓋的安全指標及性能指標。
5.當沒有充足證據能夠證明同一注冊單元內不同型號規格產品之間電磁兼容性能可以覆蓋時,應選取每一型號規格產品進行電磁兼容項目檢測。
注:檢測的型號應能覆蓋同一檢測單元內其他型號。應參照上述要求提交檢測型號選擇的原因分析。
(十一)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1.生產工藝過程及過程控制點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申報產品的實際情況,以流程圖的形式對生產工藝過程進行詳細描述,并根據流程圖逐一描述其中的過程控制點。工藝流程圖中的關鍵工序和特殊工藝應以特殊圖形表示。
超聲骨密度儀產品工藝舉例說明:超聲骨密度儀產品工藝一般包括板卡焊接調試、組裝及程序燒錄和整機調試、老化、校準工序。
注:本說明僅為資料性說明,注冊申請人可根據產品情況調整產品生產工藝和過程控制點。
2.研制、生產場地情況概述
注冊申請人應當對與申報產品有關的研制場地和生產場地情況進行概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研制場地:地址、位置、面積、研制環境條件、研制設備、檢驗設備等。
生產場地:地址、位置、面積、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監視和測量裝置等。
(十二)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超聲骨密度儀產品不符合《關于發布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的規定,《總局關于發布第二批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133號)的規定,應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及相關法規中的規定,開展臨床評價。
1.通過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進行評價
對于通過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來進行評價的設備,申請人應依據其特點來選取擬進行比對的境內已上市同品種產品,比對項目應重點考慮設備的工作原理,適用范圍(診斷部位)、使用方法、性能參數、軟件功能和核心算法等。
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應與同品種產品一致。重點關注檢查部位是否一致。
申報產品的性能參數應與同品種產品一致,性能參數所包含的內容可參考研究資料及產品技術要求中相應部分。對于性能參數完全一致的兩個設備,其預期的臨床效果基本可以認為是相當的。對于性能參數存在差異的情形,可能導致臨床效果的較大改變,而這種差異的影響是很難從理論和數據上去判定的。因此,對于性能參數不同的產品通常認為存在顯著性差異。
對于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結構組成對比,還應關注差異部分是否為通用部分,如:計算機主機、顯示器、打印機、鍵盤、鼠標等。對于結構組成差異僅限于通用部分的產品,可以視為等同。
申報產品的軟件核心功能(算法)、數據庫等應與同品種產品一致。核心算法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實際臨床效果的差異性。數據庫不同,也會影響測量結果。因此,對于軟件核心算法、數據庫不同的產品通常認為存在顯著性差異。
申報產品如與同品種產品存在差異性的,應依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中相關要求,提供差異性不會對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支持性資料。對于上述幾項需重點考慮因素,如存在顯著性差異的情況,考慮到各項內容與臨床使用的相關性,難以通過非臨床驗證的方式來證明二者的等同性,因此需提供申報產品自身的臨床數據作為支持性資料。對于其他比對項目,如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存在差異性的,應針對其差異性提供申報產品自身的臨床/非臨床數據作為支持性資料。
所提交支持性資料如能夠證明申報產品的差異不會對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則可認為二者是同品種產品。申請人應收集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并進行分析評價,以確認申報產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可達到預期性能,與預期受益相比較,產品的風險是否可接受。
2.臨床試驗
如申報產品需開展臨床試驗的,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的要求開展。
(十三)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參考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數據庫最新的檢索結果,未見相關不良事件通告。
注冊人應在產品上市后對不良事件進行跟蹤、收集、處理,并應在延續注冊時提供相應資料。
(十四)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寫要求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及相關標準等國家相關的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要求。
1.說明書
說明書應該清晰、簡潔,應使用中文且易于理解的簡單詞語,結構嚴整,易于閱讀,盡量使用符號或圖示,明確指出當驗證顯示結果無效時應采取的措施。
每臺設備都應附帶說明書,說明書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及相關標準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1產品名稱:應為通用名稱,并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確產品型號、規格及其代表的意義。
1.2給出注冊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售后服務單位。
1.3給出生產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及生產許可證書編號,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標注受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4給出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編號及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5產品性能:參照第二部分(九)“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審查。
1.6主要結構組成:注冊申請人應規定出產品的結構組成。
1.7產品適用范圍及禁忌癥。
1.8注意事項、警示及提示:應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中第十一條的要求進行審查;器械“不用于其他部位”的注意(適用時);器械在發生故障時的警告說明,顯示屏或其他系統的反應;檢查部位有皮膚創傷、瘡口、流血、感染者或濕疹、牛皮癬等皮膚病患者不要使用此設備;若儀器校準時提示“校準失敗”,應維修。
1.9使用方法:注冊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的使用方法,包括功能確認、檢查部位的選擇(適用時)、操作的手法(適用時)、骨密度的測量、報告打印、軟件設置等。
使用器械時應遵循的測量程序,包括:
——校準程序(功能確認);
——測量前的準備(包括患者姿勢的要求)、測量、測量后保養的詳細步驟;
——儀器出現錯誤信息時建議采取的應對措施。
1.10保養及維護:注冊申請人應給出產品維護和保養及定期檢查的方法;若有可由用戶自行排除的故障,則應說明故障的種類和產生的原因及排除方法等。
1.11運輸條件: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環境試驗情況,明確運輸方法及條件。
1.12儲存條件: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環境試驗情況,明確儲存環境要求。
1.13應明確生產日期、使用壽命及在預期使用及維護條件下的定期檢查時間。
1.14應明確產品配件清單,包括配件、附屬品、損耗品更換周期及更換方法的說明(如適用)。
1.15應參照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的規定,給出產品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
1.16清潔消毒方法:注冊申請人應根據其產品情況列出產品的清潔消毒方法。
1.17明確說明書的編制和修訂日期及版本號。
1.18按照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提供相應信息;根據GB 9706.9—2008中聲輸出公布的要求,必要時應提供聲輸出公布的內容。
1.19按照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的要求給出符合電磁兼容性方面要求的聲明。
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均應有明確的來源,與綜述資料、研究資料等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保持一致。說明書中涉及技術內容且前述注冊申報資料中未包含的,建議提交相應驗證資料。
2.標簽
超聲骨密度儀的標簽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YY/T 0466.1—2009《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超聲骨密度儀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和使用壽命,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如使用的符號沒有現有的標準,應該在超聲骨密度儀的相關文件中對這些符號進行說明。
三、審查關注點
(一)審查產品名稱時應注意產品名稱中不應包含產品型號、規格,如:XXXX型超聲骨密度儀。
(二)審查產品原理時應明確該產品是跟骨超聲骨密度儀還是脛骨和/或橈骨超聲骨密度儀。
(三)綜述資料中應描述產品工作框圖中每一部分的實現方法或原理,控制原理或信號流向。詳細描述各單元的工作原理,包括主控單元,探頭激勵,信號放大,信號采集,數據通訊,上位機控制,機構傳動(如適用)等。
(四)在審查產品技術要求時應注意該產品的安全、性能、電磁兼容性等要求應分別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注冊產品應符合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要求編制。
(五)在審查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時候,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四、編寫單位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證審評中心。
產品詳情>>>>>>>>>>>>>>>>>脛骨/橈骨骨密度儀 跟骨骨密度儀